发布日期:2019/11/3 20:50:31 点击数:0
今天,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以下简称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我委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持续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三、我委将对每年度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附件一: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点击下载)
附件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点击下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2月3日
二级以上医院全部参加
其中,《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强调,“二级以上医院要全部按时参加分级评价工作”、已获评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可在已取得级别的基础上直接申报更高级别。
评价共分9级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二)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三)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四)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
(五)4级: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六)5级:统一数据管理,中级医疗决策支持。
(七)6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
(八)7级:医疗安全质量管控,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附:电子病历系统整体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基本要求
注:选择项目中“20/32”表示32个选择项目中需要至少20个项目达标。